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賦予教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加強游艇会最新网站二級教代會制度建設,依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山西省教科文衛體系統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結合游艇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二級教代會是各學院(單位)教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是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各學院(單位)應依法建立教代會制度。
第三條 各學院(單位)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和學校工會指導下進行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
經批準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必須堅持以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及學校二級教代會實施細則為基本工作準則。
第二章 職權與職責
第六條 聽取和討論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審議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經費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審議、通過本單位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聘任制實施方案、考核力、法、獎懲規定、獎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勞動權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向學校教代會、工會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大會的籌備
第九條 二級教代會首屆或換屆,在本單位黨委(黨總支)領導下,成立由黨政和工會有關人員參加的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由本單位黨委(黨總支)負責人任組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籌備小組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報本單位黨委(黨總支)批準,并上報校工會同意后,由院黨委(黨總支)發出召開教代會的通知,并按有關規定制定代表選舉方案,包括確定代表名額、各類代表比例、選舉步驟和辦法等,同時做好教代會召開的宣傳發動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條 屆期內召開教代會的具體籌備工作,由本單位工會負責。
第四章 代表的產生
第十一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作為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教職工代表,應具有較好的素質,應能代表教職工的利益,有全局觀念,并熱心群眾工作。代表的構成應具有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教師代表應占60%以上。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的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確定。教職工100人以上的單位,代表比例為教職工的30%至50%;教職工少于100人的,可直接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
第十四條 代表的產生,可根據本單位情況,按分配名額的辦法,
將代表人數分配到各工會小組。各工會小組通過商討提出候選人名單,教職工直接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投票選舉時,教職工人數應超過應到教職工的五分之四; 當選代表票數須超過實到會教職工的半數。
第十五條 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 意見,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并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本單位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本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提案的征集、處理由提案工作小組負責。
第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確定征集起止時間,并將提案表印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二十條 提案內容主要是對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超出本單位事務內容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條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兩個以上(含
兩個)代表附議。提案應包括案由、解決辦法和措施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提案的審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組審核,審核該提案是否屬于本單位的職權范圍,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是否符合提案的規范要求。審核合格的提案,給予立案。沒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立案的提案須送交本單位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由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工會應對提案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督促。提案辦理結果必須及時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登記處理結果的提案表存檔備查。對提案的征集、立案和處理情況,應在下一次教代會上報告。
第六章 專門機構設置
第二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的專門工作小組,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由教代會籌備小組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大會通過。
第二十六條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七條 專門工作小組成員應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代表擔任。
第七章 預備會議
第二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預備會的基本程序是:
1、聽取籌備小組報告教代會籌備情況。
2、聽取關于代表資格審查或關于代表增補情況報告。
3、通過大會議題和日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5、通過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預備會議一般采用舉手方式進行選舉和表決。
第八章 主席團
第三十條 每屆教代會召開時,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
席團由全體代表在預備會議時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人數可根據本單位規模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屆期內各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
第九章 正式會議
第三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正式會議的基本程序是:
1、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人數,與會代表必須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
2、行政負責人作行政工作報告。
3、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工作或對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做出說明。
4、各代表組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和提交大選舉的候選人名單進行討論醞釀。
5、主席團聽取各代表組意見后,安排對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修改,并向大會做出說明。
6、大會進行選舉或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第十章 決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屬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經教代會討論、審議后,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三十五條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序:由大會秘書組根據對各項議案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決議、決定草案,提交大會逐一進行表決。
第三十六條 行政負責人對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教代會對行政負責人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行政負責人提出建議。
第三十七條 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才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須獲得實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經費由本單位行政列支。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凡與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 以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山西師范yth206游艇会路线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