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養
規章制度

山西師范游艇会學生請假制度

為了加強學生的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良好習慣,減少和避免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月令)和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范圍

學生在學校上課、實習、實驗、課堂討論、撰寫論文、科研、社會調查、軍訓、運動會、志愿活動等學校組織的教學和集體活動均須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包括非寒、暑假等假期離校),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類別、請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1.病假:由本人在學生工作部(處)網站下載請假條,按要求填寫,并附上校醫院診斷證明。若因急(重)病不能及時開具診斷證明時,應在七天內完成補辦手續,手續可委托班委代為辦理,但須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病假一周內由輔導員批準:超過一周須由院學生工作領導組組長批準;超過六周者須由學院院長批準,并報學生處備案。

2.事假: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確實遇到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親自填寫請假條并出縣相關證明或詳細說明原因,方可請假。事假一天,由輔導員批準;天以上一周以內須由院學生工作領導組審核批準:周以上, 由學院長批準,并報學生處備案。如遇到考研復試、外出實習、應聘工作等情況,請假時間由所在學院酌情考慮。

3.節日假:學生在周六日、法定節假日南離開學校,須向輔導員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請假果計不得超過米市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

三、銷假與續假

1.學生假滿,要及時向輔導員及最后批準人銷假,不及時銷假者,請假期限外的學時按曠課論處(每天按實際缺課學時計算)。

2.學生假滿,仍不能正常參加教學活動,須由本人履行續假手續。若因特殊情況,本人不在學校,應由本人或家長聯系輔導員并說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級班委代為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為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生請假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管理規定如發現學生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請假期同學生切安全和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承擔。

六、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游艇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七、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實行,原有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八、本制度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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